股票被迫跌停,“老股民”被判还清融资本金1383万元
股民张先生融资买入某股,停牌,复牌后连续下跌。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后,该公司就未清偿的融资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,判决张先生向证券公司清偿融资本金1383万元,并支付平仓费用、负债、利息、罚息及诉讼费。
某原告证券公司诉称,张先生在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,最初申请授信额度415万元,后多次调整授信额度至5000万元。张先生在四个融资仓买了一只股票,后来这只股票停牌了。
证券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张先生补足抵押物或偿还债务未果。恢复交易后,张先生购买的股票被强制平仓。因股票因连续涨停平仓收益无法偿还融资债,证券公司诉至法院,作出上述上诉。
被告张先生辩称,根据双方合同约定,融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,两年后证券公司强行平仓,不符合合同约定,不同意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证券公司关于合约展期和平仓的操作符合合同约定。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,如果标的证券停牌,融资融券可以从复牌之日起延期不超过6个月,期间正常收取利息和费用。
本案标的股票于2017年4月17日停牌,2018年1月24日复牌。复牌当天,证券公司进行了强制平仓操作,符合张先生本人申请的延期期限。证券公司不能因为股票跌停而不能完成强制平仓。在此之前,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追加担保物和保证金,张先生未能及时追加,故张先生构成违约。因此,证券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、罚息等。,符合合同规定。最终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海淀法院法官表示,张先生于1994年在沪深股市开户,是一位经验丰富的“老股民”。然而,即使是这样的“老股民”,遇到股票跌停,也不得不面对利润全亏、负债多年的事实。因此,在办理信贷业务时,一定要理性认识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被迫平仓的后果,谨慎操作。
在这种情况下,证券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对融资融券客户实施实时集中度控制指标的头寸管理。但当时张先生已经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,并申请延期,股票停牌。客观上,证券公司无法根据该指标进行任何持仓管理操作,只能在信用账户的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时,给张先生多次追保通知,待股票复牌后平仓。但股票复牌后,股票继续下跌,平仓后的资金不足以偿还
因此,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强制平仓的相关规定,提前为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做好相应的规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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